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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414—1991.
6梭验规则
6.1本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以保证所有出厂产品均符合本标准要求,其中含量,吸光度比值、熔点、硫酸盐灰分、砷、重金属﹑溶解试验为必检项目,汞、镉在非污染地区,可不作为必检项臼。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保证书。
6.2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在30天内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其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3取样方法
应从每批包装中选取1%样品,用取样工具伸入所取样的四分之三深处,取足够量的样品﹐置于清洁,干燥具有密闭和避光的容器中,减压充人氮气,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冷藏备分析。
6.4如检验中有--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重新自双倍量包装中取样复验﹐如重验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如供需双方对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可由双方协商邀请仲裁单位,按本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检签上应写明产品名称、批号,净重、生产厂名、生产日期、贮存要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7.2本品应装入避光的密闭容器内,包装后需抽真空或充人氮气,以免氧化、受热、受潮变质。
7.3 本品不得与有毒有害以及有氧化性的物质一起混装、混运。
7.4本品宜避光,冷置于干燥处贮存,防止受热受潮。
7.5本品保质期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和轻工业部制盐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莲芳﹑徐清渠﹑龚玲娣、李惠宜.舒德新。
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食品化学法规(FCC),1983年版。
(QB 1414—1991 食品添加剂天然β-胡萝卜素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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