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文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条第三款规定,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故申请人在提交申报资料时应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
标签:化妆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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