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申请人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内的企业法人,负责备案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境内责任人首次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在申请产品备案之前,按照本服务指南的规定申请办理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注册(附件1、附件2、附件3),领取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登录后提交电子版备案资料。
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申请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纸质申请表,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2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5)需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
3 产品配方 产品配方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4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的承诺。
5 产品包装图片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 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提供的生产工艺简述应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7 产品技术要求 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
8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1)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章至第三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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