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化妆品管理采用审批制,化妆品或其新原料在生产或进口之前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申请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或备案,获得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后方可进行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发布并实施了新《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规定要求进口化妆品申报人需重新指定和备案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要求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进行监督;生产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SFDA直接受理)批准,并获得相关批件。
●拟在中国生产化妆品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生产商
●拟在中国生产化妆品仅供出口的生产商
●拟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境内机构
●拟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的境外机构
●拟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国产化妆品的境外机构
●拟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国产化妆品的境内机构
注:境内机构作为申报人时,可直接或委托他人进行化妆品申报;但境外机构作为申报人时,应委托一个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行申报,可以为其进口商、经销商、咨询机构、外商独资子公司等。
●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报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申请(省级药监部门受理)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申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
注:只要化妆品成分或者产品名称不同的化妆品,且没有进行任何备案或行政许可的化妆品都需要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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