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结合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同时根据北京市药监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和补充填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的要求:
补充填报资料作为证明相关产品符合《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在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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