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所在国为A)委托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国为B)生产某产品,而产品在A国和B国均不进行上市销售。现申请人称仅能提供C国出具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针对上述问题,依据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文相关条款要求,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故依据现行法规要求,目前,我中心仅认可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出具的上述文件。
标签:化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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