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观原因(不含申请人正在办理变更、补发、纠错行政许可事项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不可抗拒力除外),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和推迟办理延续申请的时间,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迟办理延续申请。
标签:化妆品备案注册
下一篇:化妆品申报时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
Copyright ©2021 【百检(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19010749号-25
首页
服务分类
热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