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
(二)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
(三)主动申请注销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
(四)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
标签:化妆品申报
下一篇:申报化妆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
Copyright ©2021 【百检(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19010749号-25
首页
服务分类
热线电话